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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A政策报告
摘要
在中美竞争环境下,中国也不可避免要为高科技公司确立一套监管体系,因为中国的高科技公司也在产生着类似美国高科技公司那样的影响,所不同的只是方式和程度而已。在确立监管体系方面,中国和美国有着共同的兴趣和考量。但是,中国很难、也不应当仿照美国的监管体系或者欧洲的体系,因为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,中国处于和美国、欧洲不同的地位。欧洲本身(也包括日本)没有发展出强大的科技公司,处于守势,因此其监管体系反映的是欧洲的防守型地位。美国是互联网霸权,其监管体系既要考虑到监管功能,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维持霸权地位,遏制来自他国(即中国)的挑战。中国则不同。和欧洲相比,中国拥有诸多庞大的高科技公司,因此在制定互联网规则上,至少在理论上拥有更大、更多的话语权。不过,和美国相比,中国仍然处于劣势地位。如果说美国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的是健康发展的问题,那么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则面临的是生存危机,因为互联网的大部分原创技术仍然来自美国,而中国更多是基于美国原创技术之上的应用。因此,对中国来说,发展还是硬道理,监管体系不仅需要考虑互联网的健康发展,更需要考虑生存发展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