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政策報告16期】鄭永年:中美競爭環境下的中國大型高科技公司的治理
發表於:2020-11-09
關鍵字 高科技公司 中美竞争 技術治理(815)

摘要

在中美競爭環境下,中國也不可避免要為高科技公司確立一套監管體系,因為中國的高科技公司也在產生著類似美國高科技公司那樣的影響,所不同的只是方式和程度而已。在確立監管體系方面,中國和美國有著共同的興趣和考量。但是,中國很難、也不應當仿照美國的監管體系或者歐洲的體系,因為在互聯網發展進程中,中國處於和美國、歐洲不同的地位。歐洲本身(也包括日本)沒有發展出強大的科技公司,處於守勢,因此其監管體系反映的是歐洲的防守型地位。美國是互聯網霸權,其監管體系既要考慮到監管功能,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到維持霸權地位,遏制來自他國(即中國)的挑戰。中國則不同。和歐洲相比,中國擁有諸多龐大的高科技公司,因此在製定互聯網規則上,至少在理論上擁有更大、更多的話語權。不過,和美國相比,中國仍然處於劣勢地位。如果說美國的互聯網行業面臨的是健康發展的問題,那麼中國的互聯網行業則面臨的是生存危機,因為互聯網的大部分原創技術仍然來自美國,而中國更多是基於美國原創技術之上的應用。因此,對中國來說,發展還是硬道理,監管體係不僅需要考慮互聯網的健康發展,更需要考慮生存發展問題。

 

研究问题

  • 如何治理中国大型高科技公司
  • 中美战略竞争对科技公司治理的影响